我09年6月份毕业与公司签订的一份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写明是实习期一年,我由于某些原因在工作几个月后提出了辞职,公司也同意了,我就离开了。最近在找工作时应聘公司都要我出示与原单位的解除合同的证明,可我什么都没有,怎么办?我的问题是:
1.因为工作性质的原因,当时周六日我只是单方面和公司签了合同,公司没有盖章,之后就出差了,到现在为止我自己手里并没有合同,也没有再见到过合同
2.因为写明是实习期一年嘛,我的这种劳动合同算不算是实习合同?是不是与正式的不再实习期的劳动合同性质不一样,可以没有这些事情?
3.社会保险之类的在我走时公司给我说的是没必要再转出,毕竟也没几个月,等到下一个公司可以在重新办理,这样的解释有问题吗?
4.因为是第一年这种情况,我们只是和公司的一个部门签订的合同,所以实习期一年,名义上说我们不属于公司的人而是属于该部门的人,像这种情况,我需要再去原公司开除合同解除证明吗?不开会怎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