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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因子宫肌瘤于2009年8月在上饶市附属医院做子宫切除手术,术后组织切片院方告之为良性,住院1周多后出院。 出院后下腹部位一直不明原因的剧烈疼痛,到医院复查。告之疑似术后的肠粘连,按照肠粘连的护理方式调养. 随着时间的推移,疼痛强度越来越大间隔时间缩短,只能靠止疼药来缓解疼痛。期间也到其他医院检查,均未诊断出结果。 11月初到广州南方医院就医,诊断出子宫癌晚期,癌细胞已扩散至子宫周围组织和淋巴处。 11月中道上海肿瘤医院就医,同样的诊断结果子宫癌晚期。随后回上饶医治,并提取8月手术中在上饶市附属医院的病理切片,重新检验. 得出的是不同的结论,高度癌疑。 对于此结论,上饶市附属医院只是轻轻的一句漏诊带过!! 现在患者的癌细胞已扩散至整个腹腔,生命只能延续短短的几个月时间。 因为附属医院的漏诊,直接导致患者失去了最好的治疗时机,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请问这样的情况,医院该承担何种责任? 患者家属要求院方负责为患者出钱治疗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可以向院方提出相应的赔偿?

医疗纠纷
2010-01-30 20:45:3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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