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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08年9月私下拿别人的一台仪器(其中的一个零件坏了)跟自己单位的一台一样的换了,但没有得一分钱,09年8月在单位发现后他已把仪器拿了回来,也未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在他拿回仪器后也处分了他。但检察院在09年12月却以贪污罪立案,说是贪污了这台单位的仪器,并且要以这台仪器的04年的入库价(68900元)来作为贪污金额,因为这台仪器此时的价格是十几万元。请问这样合适吗?如果成立的话,量刑咋样?谢谢。 十分火急!!!

刑事案件
2010-01-28 18:54: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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