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书上第七条合同的解除中第2款第8项规定:任何情况,不能正常工作累计或连续超过3天的(含3天),擅自离职超过2天的。
我请事假超过了三天,也得到了批准。公司却要按此规定要辞退我,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违反了《劳动法》?
我该怎么办?
谢谢!
-
第七条第2款第8项的内容不合法,属于无效条款。公司无权根据该条规定辞退你。
-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律师可以帮助办理。
-
规定有吧,你们都知道,不知道,这规章无效。如这样可以申请仲裁!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