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在2009年01月02日看了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101.594平方米,并于当天交了一万元的定金。定于01月10日签定《商品房购销合同》,但在签合同前发现套内面积只有86平方米,公摊面积为15平方米,我找开发商谈这个问题,(《商品房购销合同》没有签)要求把公摊面积减小若不减小就退定金,但开发商的意思是不能退定金!请问一下我能退定金吗?公摊面积法律上有没有规定是百份之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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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没有违约或违法之处,定金不能返还。 公摊面积目前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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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们属于预约合同关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由此可见,公摊面积是由双方约定的,是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合理分摊的,法律不会强制性规定一个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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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