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08年10月8月开始正式上班,签的是3年的合同,试用期3个月。到了12月份的时候,公司开始裁员。 09年元旦放假完之后,1月4号的时候,主管拿出一份合同变更书来要我签。内容是“经双方自愿情况下,试用期由原来约定的3个月延长到6个月。”主管告诉我说10月份进公司的员工,都要将试用期延长到6个月,是公司政策。 我当时没怎么在意,加上事情比较多,没来得及细想,就在那张纸上签了名。 可是等我回过头来想,却又觉得不对。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明年在4月份之前裁员而我又在裁员之列的话,我属于试用期员工,根本就没有补偿金。要我走就得走。我突然觉得很委屈。回家之后,跑去网上查了查,翻了下08年元旦之后出的劳动法,结果发现劳动法的第21条规定,公司与劳动者的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换句话来说,公司这种做法根本就是违反劳动法的了。 但是,我不知道这里的劳动变更合同书是不是有效的,因为我已经签字了。如果被裁的话,我可不可以要求有半个月的赔偿金呢?

合同纠纷
2009-01-10 22:44:2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