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想向您咨询一个问题。我的姐姐在05年8月时说家里买房急等用钱,就找我妹妹借10万元钱,并承诺半年之内还清,所以她们两人当时也没打借条。 当时我妹妹家里也没有这么多钱(因为她的婆婆得了癌症),就找她的朋友借了10万元,并且打了个借条保证半年之内还清。如果超过半年不能还清全款,要付全款的30%的利息,超过一年要付全款的50%的利息(订的这些协议没有告诉姐姐)。 半年很快到了,姐姐说没有钱,并说要尽快还清,再等一等。姐姐就这样拖了1年零2个月的时间,也就是在06年10月的时候还了6万,09年2月的时侯还了4万(这两次姐姐还钱的时候,给妹妹的都是银行存折,然后转存的)。 可是妹妹无形中就多拿了全款50%的利息(即5万元)。妹妹现在想找姐姐要这5万元的利息,请问法官妹妹可以要吗?妹妹超过诉讼时效了吗?恳请您给详细指点。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