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12月24日为朋友担保(连带责任)贷款2万元作育苗用,朋友在还款计划2005年6月20日还1万,2006年6月还5千,2007年12月23日还5千(而朋友未死前信用社没按计划追还贷款)。我的担保还款计划是到期还不清则扣我工资还清本息。不幸在2007年7月23日我朋友患脑溢血死亡。朋友死后,于2008年还去6000元(此款本是由朋友的妻子亲自还的,可是,当时不知密码,只好挂失,一周后放能取钱。由于朋友的妻子离信用社太远,只好由我保管到时取钱还款,于2008年3月20日取钱还款并签了字。)。2008年5月25日信用社送达我催款通知到我手上,并签了字,还注明:按合同实施。后来我多次向朋友的妻子协商如何还款,而其拒绝还款,我也只好一拖再拖,于2009年9月22日信用社向法院上诉,2009年12月24日开庭,开庭后法院判我与朋友的妻子共同偿还尚欠的钱,也不注明我要还多少。现请教律师帮我指教:法院以催款通知和还款签字为由要还此款是否合理?若按时效计算是否过?如果我还了还能向朋友的妻子追回此款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