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09年2月与公司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合同,但我不属于公司的正式员工,去社保中心查了一下,我并不属于公司员工。
2009年12月我提出辞职,并提交了辞职申请,但公司不给于批准。后我离开了公司。但是公司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我赔偿一个月的工资及损失13830.
我想问一下我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是否要赔偿公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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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签劳动合同有法律效力,并且你们双方也已经实际形成了劳动关系。社保中心没有你的记录只能说明你公司未依法为你交纳社保。2、劳动者提出辞职必须提前30天通知,未经公司批准不满30天即离职,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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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法律效力,公司申请劳动仲裁的话,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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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你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可以委托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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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赔偿损失要提供直接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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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09年2月与公司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公司让你赔偿是无理的,如果你没享受三金的还能要求公司补交,建议你聘请律师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积极应对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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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要根据你们合同的约定,建议你委托律师帮你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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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有效,只要与公司签订了合同,服从公司的管理,公司发放工资,你就是员工,公司没缴纳保险,可以要求补缴;
2、辞职应提前1个月,否则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可以要求赔偿;
3、单位的诉请一般都没什么依据,所以你不要太担心。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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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