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替我的父亲向您咨询一个问题。我父亲有两儿五女,两个儿子结婚的时候都给了婚房(都是公产房,早已过户到两个儿子的名下),五个女儿没给房子。现在父亲80多岁,母亲已去世,自己有住房单过,由于年纪已高,要求儿女轮流值班伺候,如果没有时间就花钱雇人照料。可是有的女儿就说:结婚时给儿子房子了,儿子就应该多出钱和时间照料老人,女儿就应该比儿子少出钱。现在想问问您,是不是因为结婚时没给女儿房子,女儿就应该少给赡养费,儿子应该多给赡养费?这样做对吗?父亲的想法是儿女平摊。法官您说这两个想法那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恳请您给指点。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