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是一家企业员工,有一笔我负责的公司收款1万多人民币,原规定要2009年5月收上来,公司人员2009年6月发现这笔款没收上来,最后我是2009年8月才收上来.
2010年1月10日公司说我没按时收款,给公司造成损失,以此认定我违纪,给予警告处罚,并对我的奖金、职称、工资等进行处罚。有2个问题请教:
1。在公司最终处罚决定出来之前,我已经全部收回款,公司没遭受任何损失。是否公司该从轻进行处罚?
2。公司已经就这个收款的事对我进行了警告处分,并对我的奖金、职称、工资等进行处罚。但我所在的部门也要以这个收款的事对我降低考核并降工资。这个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二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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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怎么是行政处罚法呢?行政处罚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也就是普通老百姓,你的这种情况属于克扣工资,可以提出仲裁,公司是没有权利克扣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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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公司内部的事情,跟行政处罚撤不上关系。
公司可根据有效的制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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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没有过错,没有收回款是客户的原因,那么你不应该收到任何处罚。如果维权,宜在律师指导下进行。若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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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合法规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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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