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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我在2008.8.1日与神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期为2010.8.1号。在2009.1.14号时,公司为每位施工员配备了一台笔记本,但在拿笔记本时,公司需要我们签署一份合同。 内容:合同中有这么一条:“如果乙在我公司工作满两年后,笔记本购置费用将由我公司承担。如果乙在2012年12月30号前因不服从公司安排或辞职而离开公司,那么笔记本购置费用将从乙的工资中扣除。” 疑问:如果我在合同到期即2010年8月1号时离开公司,那么笔记本的费用将由公司承担还是从我工资里扣除? 麻烦专业人士为我讲解一下,不胜感激!

合同纠纷
2010-01-23 22:33: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