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与一员工签一个店长合约 2006年12月该店长提出不干了 店里的员工又是她家亲戚 就集体辞职 导致我的店一下只没有了员工 还有了很多客人的欠款 所以无法继续经营 2007年2月 我只好忍痛关门 可是2007年4月 该人却提出让我给她合约上写的百分之30的钱4W元 可是在2006年12月我们已经进行过利益的分割了 而且我是按合约上的百分之30的利给了她 又是她提出不干的才导致我关门 我是多次征求她的意见 当时我甚至是求他继续在我的店里工作的 我也没有拿过她一毛钱的 现在她这样提出来我很郁闷 想请问这个事应该怎么解决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