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十一哥经理,王某是他的妻子,为其生了一子一女,儿子叫赵**,赵**又来又与刘**婚,生下一子叫赵**,又来由于车祸赵**死了;赵**之女赵娟,未婚与父母同住。赵**呢又有一个小老婆钱某生了一子叫赵*,后来赵**也死了。问:
1 钱某于其子有权继承,是否成立?
2 赵**之妻主张代替赵**继承财产,是否成立?
3 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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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重复一下您的问题:赵伟光与结发妻子育有一子赵宏一女赵娟,赵宏婚后生一子赵晓钢,另赵伟光与钱某还育有一私生子赵阳。以上关系是否表述正确,如正确:
1、钱某无继承权,赵与钱所生之子赵阳有继承权。
2、赵宏之妻不能代赵宏继承,但其子赵晓刚可以代位继承其父应当继承的份额。如果赵宏之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分给其一部分财产。
3、王某与赵伟光的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割,其中一半属于赵伟光的财产再有其妻王某、其女赵娟、其孙子赵晓钢及与钱某所生之子赵阳平分。如刘英如2所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从中适当分得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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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赵宏与刘某的共有财产,一半属于赵宏的遗产,由刘某、儿子赵晓刚、赵伟光夫妇共同继承。2、赵伟光与王某的共有财产中,一半是赵伟光的遗产,该遗产由王某、赵晓刚、赵阳、赵娟共同继承!——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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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直系亲属可以继承,有结婚证的夫妻可以继承,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同居是无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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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