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同意调解的原因有
1、当时急救车来了送到急诊,在医院所开据的挂号单、收费凭证、接诊病治上的患者名字都为张光,可对方拿的所有住院单据上面的患者姓名为张付春。
2、上面提到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补偿金等我认为很多都不合理。
对于此种情况我想咨询律师一下:
1、我与出租车车主可以同时做为被告吗?我的行为属于侵权,出租车车主的行为应该是合同关系吧(对此我也不明白)
2、原告在没通知被告我的前提下可以自行住院、出院吗?
3、对于急诊单据和住院病历上面的患者姓名不符一事我提供的证据有效吗?如果原告拿着医院医生开的“实属一人”的证明法院会认可吗?医院的急诊室和住院部是两个部门,是不是得有两个部门的当事医生签字才生效吧。
4、对于其它的赔偿费用中的精神补偿费,我是否有权要求法院不予采纳。
我不是不去承担责任赔偿,再说还有保险公司呢,只是原告有些太无理取闹了,连个皮都没伤着。但既然都走到这一步了,我还得为自己据理力争吧。
再次感谢。在此非常感谢能够回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