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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2月份在这家公司了,到现在2010年1月份,都工作4年了;公司在1月中旬时提出要我走人,说公司要调整!(合同期限为2007年12月26日至2009年12月26日,2年合同期)。我跟公司提出要补偿后,公司又说可以继续在这工作!但是只按照签的合同里说的,一个月2天假(现在公司是1个月3天假?),工资也按合同里的900元一个月(其实我实际工资为3000元)。请问如果我如果走,可否要到补偿?可以怎样补偿呢?谢谢!!!

合同纠纷
2010-01-21 17: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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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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