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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在清远一家养殖企业做会计,2009年9月23日进入该单位,并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我2009年9月23日至2012年12月31日,并且明确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现试用期已过,我朋友于2010年1月20日在公司方没有提供任何书面材料及不胜任岗位要求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被单位告知达不到岗位,要延长试用期,这意味着我朋友将拿不到转正员工待遇。请问:1、公司是否违约;2、如果属于公司方违约,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补偿其克扣的工资;3、如果公司拒不赔偿,应该如何处理?谢谢!

合同纠纷
2010-01-21 10:54:0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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