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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建筑方承建的建筑工程已经完全竣工验收,所有资料都已交齐,我方也已经上交建筑工程总造价结算书给开发商,让其审计。根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交齐后,自建筑方上交工程总造价书给开发商后,在3个月内,开发商要审计完毕,并支付工程款至工程实际总造价的95%。然而3个月早已经过去,开发商总是想多审些下来,围绕其中的某些问题纠缠不清,审计个没完没了,故意拖延时间,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请问怎么办?合同规定的3个月早已过去,能不能要求开发商先支付没有争议的那部分工程款给我方?我方害怕开发商以审计为由头,无限期的拖延支付剩余工程款,给我方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希望律师朋友不吝赐教。 万分感激!!!此致敬礼!!!

经济相关
2010-01-20 21:28:5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这就要看你们合同是怎么签订的,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而且你们约定了3个月的期限,那你们可以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向发包人发出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的函件,要求发包人立即支付工程款。工程方面的事务处理复杂,不是在这里三言两语说得清的,建议携带资料面询律师。
  • 从你讲的情况看,我认为是可以的
  • 可以委托律师对起诉开发商,本律师专项从事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同时担任南通多家大型建筑企业的法律顾问,如需协助,可联系咨询。
  • 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初步认定是可以要求先支付双方都没有争议的该部分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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