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初期土地曾经私有过,一些人购买了土地且由当地政府颁发了土地证有农村的土地也有城市的土地。但是随着法律的调整和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根据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13条“入社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规定,农村土地私有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即现在的农民集体所有。如果其土地仍在使用,可作个人宅基地和集体土地确权的参考依据。城市土地,根据《宪法》第10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原城市土地私有制即消失,但是如果原土地上有房屋且仍在使用,应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上属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