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 我是2007年6月底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收取了8000多元的水电气配套设施费,但南充市物价局和房管局在2007年4月27日就联合发文(南市物发(2007)8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公示制度的通知》就规定不能收配套费(原文是,"水,电,气,有线电视,对讲系统,安防系统,防盗门等各种配套设施价格和各种费用按规定一并计入房价,价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商品房合同中也不能签定价外费用.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保证金,税金等按有关单位规定执行."原已销售(2007年5月15日前)并按南充市物价局,房管局南市物价检字(2002)205号,(2003)200号文公示价格和代收费用的,按原规定执行.从2007年5月15日起,签定商品房购销合同和还未销售的,新销售的商品房,均按本文规定执行.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发文.”)。 我们小区的业主找开发商退费,开发商的律师以我们签了合同,同意了另交配套费为由,认为开发商不该退费(当时,我们并不知道物价局的规定)。请问,现在我们可以找开发商退配套费吗?谢谢!

房产纠纷
2010-01-19 11:47: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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