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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卖了一套漳州房产,全额56万元,已收到26万元,尾款30万对方在办理公基金中因其个人原因出现问题,想请教您:因当时双方互相信任,合作也较为愉快,因此未注明尾款部分交付时间,这在法律上是否存在对我不利局面?对方会否无限期拖延?有无法律手段处理? 谢谢!!!

房产纠纷
2010-01-18 22: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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