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卖了一套漳州房产,全额56万元,已收到26万元,尾款30万对方在办理公基金中因其个人原因出现问题,想请教您:因当时双方互相信任,合作也较为愉快,因此未注明尾款部分交付时间,这在法律上是否存在对我不利局面?对方会否无限期拖延?有无法律手段处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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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以就余款最终给付期限订立个补充协议,也可以在一段时间对方仍未付款后,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付款,否则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你将解除卖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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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注明交付时间,您可以要求随时要求偿还,如果对方拖延偿还,你最好马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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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担心时间过长,可以采用“催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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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要求随时要求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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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付款,如果对方不支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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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