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与《教师法》第二十五条间的关系,谁服从谁?维护国企退休教师的合法权益,能否走打官司这条路?被告应是企业还是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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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即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则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这两部法律使用的范围不同,故关于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不使用劳动法,而只能使用教师法,故该两部法律不存在谁服从谁的问题。您问题中所提到的《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已被废除,因教师法已于1995年3月18日修改,修改后的《教师法》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内容和旧的教师法不同。关于教师的工资问题在第五十五条中有规定,请您详细查阅新的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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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教师法调整的对象不同,除合同工外都应当适用教师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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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