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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5月1日从刘某手中承租一店铺,当时与刘某签订《转让合同》一份,转让费用贰万伍仟元正;与房东李某签订《租房合同》一份,合同期限:2009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本人经营该店铺半年时间,因妻子怀孕须休养,店中人手不足,所以将该店铺做出转让。2009年10月24日本人与曾某签订《转让书》一份,转让费用贰万壹仟元正,收齐款项后本人开具了收据;曾某与房东李某就原本人的《租房合同》上承租人的名字划掉,改为曾某的名字。2009年11月4日,曾某收到业主的书面通知:业主将在2010年3月30日收回该店铺。这时我们才知道李某并不是业主,只是业主将该店铺出租给李某,李某再转租,且业主与李某间的《租赁合同》于2007年到期并没有续约,只是做为临时租赁给李某。现曾某将李某、本人、业主三人一同告上法庭,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曾某与李某及本人签订的《转让书》《租房合同》无效。2、请求法院判李某与本人连带返还曾某转让费贰万壹仟元正;3、请求法院判李某、本人、业主连带赔偿曾某经营损失壹万元正。请问现在本人的答辩状可以怎样写,以哪几点为我方有力依据?

合同纠纷
2010-01-18 20: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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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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