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一名酒店服务员 ,于2008.08.18日应聘到一家酒店工作。当时应聘时承诺:第一个月为试用期,月薪为900,第二个月就调为1000.提供吃住,每天工作时间为10:00——14:00及16:00---21:00.工时为九个小时,每月三天公休。当时并未提及合同等问题,所以我也是没在意,直至今天我才突然发现我好像忽略了很多东西。。。。 直到今天我的工资仍是900,每天工作至少12小时,尤其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时我们忙起来时会连续工作14小时以上,禁止休息且没有任何补贴 ,我们的公休也不固定,随时跟着店里的安排走,三天没休息完并不补贴那天工作的工资,等同于白干了,且前三个月都扣押金,据以前的同事讲这押金不退,但店里扣押金时都许诺包退,给开的押金条他们拒绝盖章,条据我都保留了 。 我也曾就工资和工时 待遇等问题找过主管询问,但每次都被敷衍了事 , 来到这个店,从没有见过任何合同类的文件,也从未签过任何文件, 保险等更没有给办理。 临近过年了,期望年前可以得到法律上的帮助,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想咨询一下我的 哪些权益受到侵害,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我是否可以提出要求补偿,应该怎么做呢

民事相关
2010-01-18 12:28:5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一、工资应当按口头约定(要证据证明,也可以按照同工同酬)发放,不得以所谓押金的形式克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3条规定,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二、、加班费问题,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单位应当为你依法补交劳动保险。这是法定义务。
    四、劳动合同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发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可以举报到劳动监察部门或提起劳动仲裁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