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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买了重庆圣马房地产开发公司宜宾分公司的商品房,签定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付清了首付,该认购协议约定:甲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通知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在该商品房已经通过验收,但房地产开发公司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能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存量房买卖合同》,改变了原合同性质,暂且不说其价格上的出入,直接导致了我们中的大多数业主靠银行按揭购房的途径落空,经业主多次与圣马公司协商也不能给出明确答复,反而受到开发商的威胁,既不能保证具体的交房时间也不能确认房屋产权证如何办理,致使我们业主充满了担忧与恐惧,我们的权利如何得到切实的保障啊?我们也是遵纪守法的公民,也不会提出不合情理的要求,现在只希望开发公司尽快给予各位业主明确的答复,让我们买上放心房。1、按认购协议约定,尽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保证房屋产权两证能如期办理,使用期限70年。2 、明确约定具体的交房时间。3 、不改变原定合同性质,让业主能够在银行顺利办理按揭贷款。4、因圣马公司原因给各位业主所造成的损失由圣马公司自行承担。

婚姻家庭
2010-01-17 13: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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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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