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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预产期是09年10月2日,因身体不适所以向公司提出提前休假的申请,在09年9月1日开始正式休产假 ,9月25日剖宫产下一女(医院开了剖宫产证明),因本人按国家规定是属于晚婚晚育的,所以也向社区开了晚育证明作为延长产假的依据。因刚休产假时暂请的是3个月的产假,所以3个月即将满时打算拿了到单位去请假,但是公司老板一听要延长假期即以不懂法为由不同意批准3个月以外的产假,更不批准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并且暂停了我的社保。为此我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反映,到今日劳动部门虽有到单位进行调解,但仍未能达成共识。 今日单位老板通知我去上班,经劳动部门调解公司批准法定的4个半月产假及每日1小时的哺乳时间,但向我提出劳动期满后才能将社保及产假工资补发给我,或者让我签承诺书保证合同期内不离职的情况下可以现在就将拖欠的工资一齐补上,但若中途离职非但不给予补偿另外还将起诉我违约并作出违约赔偿。 基于这样的要求我认为不合理,所以不愿意再在这家公司上班,老板要我自己写辞职信,但我没写,老板还放话没有辞职信从今天起算我旷工扣我工资。 请问老板的所做所为是否合理,要求我写承诺书是否合理

民事相关
2010-01-16 20:50: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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