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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06结婚,在同一个单位上班.男方家在太原,我家在大同,我们毕业后在大同参加工作.婚后居住公房.08年签定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协议内容:男孩由男方抚养,存款及其它财产归女方,女方不出任何费用.08年8月男方出钱购买原公房.08年10月男方口头辞职,未办理相关手续.女方在婚前应单位政策购买一套住房(具体由女方父母支付费用,现由女方哥嫂居住).婚后由于不符合夫妻享有一套住房的购房协议,由女方父亲支付3万8千元给公司作为补尝.同时提出过户给女方哥哥的请求,但公司需讨论,崭未批准.现男方购买的原公房由男方出租,请问我能买回男方的公房吗?

婚姻家庭
2010-01-15 20:39: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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