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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于2008年农历7月6日晚上9点多到本乡卫生院生小孩由于医生用药不当造成死亡.我老婆身体健康,以到产期.在没用药前很正常,用药以后身体有很重的反应,头疼,全身乌紫,下身骚痒,呼吸急促,胸口痛,当时医生看不当,就拔了,换了其他的药,我老婆的症状减轻了一些,没多久就把小孩生了下来,她自己就不行了,下身流血不止以上的症状全出来了,见不行了马上打救护车来转院,上救护车后接生医生见胎盘还没有下,就直接用手把胎盘拉了出来没做任何的消毒,只是用一些卫生纸塞在下面.胎儿也没做任何处理就一起和我们上了车,2个多小时后到了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了..事后,院方给了我们八万元,没有做尸检,让我们把死者安葬,小孩在医院治疗说等康复以后再协商医药费由他们出.可小孩现在在市院已4个多月了,生命危险是没有了但留下了很重的后遗症,医药费他们只交了一万元,还差几万,市医院也停止了治疗.县政府和县卫生局帮我们作了一次协商.说院方承担70%,除开那八万元再给我们七,八万让我们把小孩接出院,.我觉得不合理没有同意.一个健康人让他们造成死亡,小孩残疾,十几万了解?还要我们承担30%的责任?

医疗纠纷
2009-01-07 14:34:2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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