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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6月1日进茂名**有限公司上班的。公司没和我签合同,口头说3个月就提工资,由800元提到1000元。3个月后就找借口不给我提工资和买社保,原因是我怀孕。我也和厂争辩了好多次,人事部和我说等我生完小孩回来上班再提工资和买社保,产假请多久都可以,但是那段时间没有工资。我请了一个多月的产假,我就回去上班了。2009年12月11日,我回去上班的第一天,然后放了两天假,14号上了半天班就被机器搞断了左手的一个食指。经人民医院救治,已接回了,半年后还要动手术拆钢板和3个螺钉。我在医院住了一个多月,花了一万多的医疗费都是公司在给,其他的公司一概不给!!请问我该要求公司赔偿我多少损失?申请这样的仲裁我要怎么写?

劳动纠纷
2010-01-15 16: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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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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