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各位律师请问一下: 我是居住在河北区天泰路附近的居民,我家在09年6月份的时候享受优惠点数提前缴纳了供热费,当时采暖费并没有涨钱,但在缴纳2010年供热费的时候,供热站拒收我们缴纳2010年的供热费,理由是要求我们补交09年11月后涨价的240元差额,否则不接收2010年供热费,我们认为不合理,不合法所以拒绝缴纳240的补缴款,可供热站说我们是欠费,还说如果我们不补交09年的240元欠费,就给我们停气,供热站说天津市已经下达了文件,必须补缴09年240元的欠费,去请问各位律师这合法吗?天津市确实有这个文件吗?

损害赔偿
2010-01-13 14:05:1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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