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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我将单位分的50多平方米的房子卖给他人,当时谈定价格为3.5万元,先给1万元。办出房产证后再给余款.(这房子是小产权,土地证不能办到个人名下,房产证能办到个人名下,当时这个情况对方知道) 03年和05年,在这期间,单位曾通知我去办房产证,两次我都有与对方商量,让他先拿来钱办房产证,他当时不同意,态度相当差劲。我们没有谈成就把这事又拖到现在。(还有一点需要说明:这房子是我父亲单位分的,当初志房时以我的名义与对方签的合同) 这事这样放这也不行呀,何况现在房价涨的这么高。 我想问律师,这房子我可不可以要回来?我需要付他什么费用?

债权债务
2010-01-12 1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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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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