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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因购房向原告借款,2007年8月1日原告和被告一同去银行,对储蓄员说“从原告的活期存折里取3万元现金,存入被告的活期存折里”,储蓄员给出的是一张取款和一张存款凭条。原告以被告向其借款不还为由起诉被告不当得利。事实上被告已经还了,借条和存款凭条原告还给被告后被告就撕毁了。请问律师:被告该怎么办?

民事相关
2009-01-07 05: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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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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