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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们是国企技校退休教师,2004年9号文件下发后,把国企技校、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排除在“教师法”之外,我们具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证》和相应的教师职称,《教师法》第40条规定,我们是教师。然而从教几十年退休后却不能享有“教师法”规定的退休金待遇,同工不同酬,我们要求按法定标准,尽早解决退休金过低的教育不公问题。 20多个省的国企技校退休教师五年17次赴京依法申诉,国资委始终没有明确答复,请教:你说我们应该怎么办?我们期待你的回复!!! 谢谢! 顺祝你在新的一年万事如意!心想事成!笑口常开!

其它综合
2009-12-20 13:36:4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