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退休女职工,今天突然接到**居民委员会寄来的快件,快件称:“你妹妹面瘫出院后不能自理,自己要求社区居委会帮助送往东方综合养老院,入院后的相关法律事物应由监护人办理。
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居民委员会依法指定唐瑜隽作为唐瑜梅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如对指定监护人由异议,请向朝阳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视为同意承担监护人。
我想请教的是:
(1)社区居委会是否有权指定监护人?
(2)我不愿意当她的监护人,有义务向法院提出起诉吗?
(3)如果起诉我应起诉谁?起诉什么?
(4)所谓“逾期”是多长时间?
百忙之中,给各位添了麻烦,真对不起。盼望各位的解答。
唐瑜隽 敬上
2010年1月11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