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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退休女职工,今日突然收到“北京市朝阳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寄来的快件称:“你妹妹左面瘫,出院后不能自理,自己要求社区居委会帮助送往东方综合养老院,入院后的相关法律事务应由监护人办理。 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指定唐瑜*为唐瑜++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如对指定监护人有异议,请向朝阳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视为同意承担监护人。” 我不明白(1)居委会有权指定监护人吗? (2)我不同意做监护人,有义务“向法院起诉”吗? (3)我该起诉谁?起诉什么? (4)所谓“逾期”指多长时间? 百忙之中,给您添麻烦,盼望着您的解答。 唐瑜隽 2010年1月11日 敬上

婚姻家庭
2010-01-11 15: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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