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退休女职工,今日突然收到“北京市朝阳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寄来的快件称:“你妹妹左面瘫,出院后不能自理,自己要求社区居委会帮助送往东方综合养老院,入院后的相关法律事务应由监护人办理。
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指定唐瑜*为唐瑜++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如对指定监护人有异议,请向朝阳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视为同意承担监护人。”
我不明白(1)居委会有权指定监护人吗?
(2)我不同意做监护人,有义务“向法院起诉”吗?
(3)我该起诉谁?起诉什么?
(4)所谓“逾期”指多长时间?
百忙之中,给您添麻烦,盼望着您的解答。
唐瑜隽
2010年1月11日 敬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