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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1月买了一套二手房,原业主与租客6月15日以租金1600签订一年的租赁合同,同时收取押金3200。合同中有一条:如业主在合同期间把房屋出售,则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租客搬离,并退还押金,则可终止此合同。由于本人买房属于自住,希望租客按合同约定在一个月后搬离。12月15日新旧业主已办理水电,物业等过户后,原业主及我一同又通知租客在1月15日搬离,但租客以合同未到期,之前签的租赁合同缺乏公平性为由,要求我们赔偿一个月的房租及中介费才肯搬离,但是我们觉得当初的租赁属于自愿签约,应该有效。请问:1:原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给租客一个月时间搬离,不赔偿任何经济补偿。;2:租客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 3:最终结果到底是否需要给租客做经济补偿?如果一定要赔,要赔多少?

合同纠纷
2010-01-11 10:10:2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当初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出租方在一定条件下、提前通知、退还押金,就可以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终止合同的行为。承租方签约时是明知有此约定、并无异议,所以现在不能反悔,拒绝搬离就是违约行为。出租方依法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损失;相反,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承担逾期拒不退房的违约责任。
    当然,为了早日解决问题,出租方现在自愿给一定费用、法律也不禁止。供你参考。
  • 1、原租赁合同未到期,仍然有效,租客有权住到租期满时。
    2、要求租客提前(租赁合同约定期满之前)搬离需要退还剩余租金、给必要的搬家费等。
  • 合同有效,提前一个月通知,再赔偿中介费、搬家费比较合理。
  • 你好!租赁合同有效,可依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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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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