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1月买了一套二手房,原业主与租客6月以租金1600签订一年的租赁合同,同时收取押金3200。合同中有一条:如业主在合同期间把房屋出售,则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租客搬离,并退还押金,则可终止此合同。由于本人买房属于自住,希望租客按合同约定在一个月后搬离。12月新旧业主已办理水电,物业等过户后,原业主及我一同又通知租客在1月份搬离,但租客以合同未到期,之前签的租赁合同缺乏公平性为由,要求我们赔偿一个月的房租及中介费才肯搬离,但是我们觉得当初的租赁属于自愿签约,应该有效。请问:1:原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给租客一个月时间搬离,不赔偿任何经济补偿);2:租客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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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使原先租赁合同有问题,在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前,都是合法有效的,对各方都有法律约束力;2、你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程序提前解除合同,不存在违法或者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金。承租方拒绝搬离的,你方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强制执行。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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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租赁合同有效。
2、租客的赔偿要求违反了约定,从法律上说是得不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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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合同有效。
2.由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因此赔偿问题可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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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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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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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