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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1月买了一套二手房,原业主与租客6月以租金1600签订一年的租赁合同,同时收取押金3200。合同中有一条:如业主在合同期间把房屋出售,则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租客搬离,并退还押金,则可终止此合同。由于本人买房属于自住,希望租客按合同约定在一个月后搬离。12月新旧业主已办理水电,物业等过户后,原业主及我一同又通知租客在1月份搬离,但租客以合同未到期,之前签的租赁合同缺乏公平性为由,要求我们赔偿一个月的房租及中介费才肯搬离,但是我们觉得当初的租赁属于自愿签约,应该有效。请问:1:原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给租客一个月时间搬离,不赔偿任何经济补偿);2:租客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谢谢回复!

合同纠纷
2009-12-27 10: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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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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