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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7日,我在女儿5个月时与男方离婚,协议女儿由我抚养监护,男方每月给付小孩抚育费200元。2006年12月我以小孩的名义上诉到法院要求增加小孩抚育费,法院判决每月给付400元,由单位从其工资中扣出。2009年11月,男方调动到内蒙古准格尔旗工作,未将小孩抚育费问题做任何交代。抚育费扣到2009年11月。法院给我的解释是,我必须到被告人财产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执行申请,本地法院(原审法院)没有义务协助。由于两地相隔太远,这对我太为难了,原审法院真的再没义务管这件事了吗?内蒙古当地的法院会不会不认外省的判决书?我到那里的法院,会不会再让我重新就孩子抚养费问题重新起诉?

民事相关
2010-01-11 12: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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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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