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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朋友在2009年3月份被查出患了肝癌,他的妻子因此对他不闻不问从此以后都是他的妹妹一直在照顾他。我朋友有两个房子,一个是婚前的,一个是婚后的,他有妻子和一个16岁的孩子。朋友去世前留下遗嘱把婚前的房子留给了妹妹,没有处理另一个房子和其它的任何财产,朋友去世后,他妻子以婚姻法第19条,遗嘱人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由告上了法院,为孩子争房子。请问,孩子还有另一个房子和其它的财产可以继承,朋友的遗嘱属于未保留孩子的遗产份额吗?朋友的遗嘱是否有效?非常希望得到您的回答,谢谢您了。

继承
2010-01-10 16: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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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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