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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初级中学初一的一名班主任。目前正在调解一起学生之间的意外伤害事件。有A、B、C三名学生,A与B正拿电子手表校对时间,C同学拿着学生用的塑料三角尺挥舞,喊A、B同学看看他玩三角尺的技术,见A、B同学没有反应,于是C就拿三角尺戳向A同学,A同学抬手一挥(挡),C同学手一偏不巧戳在B同学的左眼上。现在,眼镜是保住了,目前要调解的就是被伤害学生家长提出的医疗费用这一块(其他有关的误工、精神损失、后遗症都不算帐。被伤害学生家长考虑到C同学家庭困难只提出赔偿支付的医疗费用三千二百元)。根据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的有关条例,学校无责任。目前,我正为处理这件事情感到头疼,请帮助释疑,此事该如何解决。如果A同学也存在相关的责任的话,那么,他至少要承担百分之多少的责任呢?请帮助解答,万分感谢!!

损害赔偿
2010-01-09 10:34: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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