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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08年开始在岳阳一家分公司做销售,总公司在广西,今年3月我老公离开了公司,可公司要求我老公签一份申明五年内不许从事此行业,并把手机号码卡交给公司,我老公觉得公司的要求不合理没有签也没把手机卡给公司,因此与公司闹得很不愉快,今天突然把我老公抓去派出所,所广西公司那边报案说我老公在公司期间做了违法的事,1,我老公在职期间有个别购买了公司货物的客户销不动货,那时又正值该货物涨价,于是我老公将A客户的货卖给B客户,A客户的货价低于市场价,B客户的价也低于市场价,我老公从中赚取差价,还有一次将公司的货高价卖给客户,赚了7千多,从来没有偷公司的货物卖,也没有弄过公司的钱,没有影响到公司的利益,现在还在调查取证,请问我老公有没有触犯刑法,我看了相关法律,我觉得这种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那这种行为又触犯了哪条法律呢?该是什么罪名,如何处罚!公司有权起诉吗?还有案件是发生在岳阳经营部,岳阳经营部是个有有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的独立核算公司,为什么在广西那边立案,调查罪名成立后还要送到广西去起诉!

刑事案件
2009-05-30 14: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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