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8届毕业生,与现公司签约三年,试用期3个月。7月5日始在该公司上班,但合同上试用期是从8月1日开始的(公司并没有将劳动合同交付一份给我们这些劳动者自己保管,这是应该的吗?)。
10月底,我被公司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辞退,没有任何书面证明。我一直没办离职。11月初,接到公司通知到品管部面试,之后调入品管部。在此之前我问过人力资源部是否还要经过试用期,回答是:在同一个公司试用期总共只会有三个月。但是这边的领导却迟迟不给我批转正报告。没想到现在公司又以降本裁员为由给每个部门下发名额,我不幸被选中。现在公司又让我去另外一个部门面试。
我的疑问就是:如果我自己不离职,也不去其他部门,被公司逼走的话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可以要多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