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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男方有第3者女方提出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以4.5万元出资在有限责公司成为股东。现在公司的资产在1300万左右,股东的价值在117万左右。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股东的配偶,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 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宜协商一致后可以转让和分割股份。但在本案中男方不同意分割股份,同时该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在分居期间男女双方的收入是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在没有财产约定的前提下。请各位法律专业人士给与分析和指点 请问这种情况下股份能不能分,怎样分?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是疑难案件久拖未决。如果法院强判转让和分割股份是按照比例分还是按照股份的价值,是审计还是清算吗?法院强制执行时会不会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来分割当时的4.5万出资。出资,出资额,股东,股权4者之间的关系。

公司企业
2010-01-07 11:30:5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这案子的确比较麻烦但还是可以分的,男方不同意侵害割股权可以在作价基础上用其它财产平衡,如果还不同意法院只能分割股权(不是按照价值),其它股东不同意就要出资购买一半的股权(女方可得到对价)。分居期间所得收入也是共同财产。股权,是指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也叫股东权包括从伺获取经济利益和经营管理权等。股东就是出资人。
  • 涉及公司法的相关问题,建议直接与此方面的专业律师张杨直接面谈,里面涉及很多细节问题需要确定,具体细节及处理办法最好可以直接面谈,如果自己仍然处理不了,可以与我进一步沟通,我们会为您提供最优秀的法律服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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