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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男方有第3者女方提出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以4.5万元出资在有限责公司成为股东。现在公司的资产在1300万左右,股东的价值在117万左右。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股东的配偶,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 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宜协商一致后可以转让和分割股份。但在本案中男方不同意分割股份,同时该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请问这种情况下股份能不能分,怎样分?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是疑难案件久拖未决。如果法院强判转让和分割股份是按照比例分还是按照股份的价值,是审计还是清算吗?法院强制执行时会不会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来分割当时的4.5万出资。出资,出资额,股东,股权4者之间的关系。 在分居期间男女双方的收入是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在没有财产约定的前提下。请各位法律专业人士给与分析和指点

婚姻家庭
2010-01-03 14:02:2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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