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5月和房东的丈夫A签订住房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房产证上户主为A的妻子)合同上规定违约金为1200元。
2009年12月中旬我和房东协商,于2010年1月5日终止合同,如能于5日续租出去,则不用交违约金。(口头协议,中介可证明)。
2009年12月20日,中介找到另外租房者B先生。B先生与A口头达成协议,B租A的房子从2010年1月5日到2011年1月5日。B先生缴纳500元定金给A先生。
2010年1月4日我将家具搬出。
2010年1月5日上午将家具搬入。(未事先和房东商量)。
2010年1月5日下午将A和B签订正式合同。缴纳租金。
2010年签订合同后,A前往住房修理电器时候,认为B家具太多,单方面提出违约。并将租金交给中介。
我想就以上事件咨询以下问题:
1,A不是房子的所有者,他签订的住房合同是否有效? 他和我签订合同时候并没有他老婆的委托书。
2,我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有交违约金。
3,A是否要交违约金给B。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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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如果房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产权人为A的妻子一个人的,则A没有产权,不是房屋的所有者。但是你们所签订的租房合同的效力可以通过表见代理的认定来确认合同的效力,如果表见代理不能成立的,则合同是无效的。
2、合同有效的,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因为双方已经同意提前解约,所以是没有违约金的。
3、A是否要支付违约金给B要根据他们之间的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来定,从您所说的情况来看,A如果单方面无正当理由要求解约的,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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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合同应当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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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有效。
2、你没有违约,不需要交违约金。
3、出租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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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该房屋是A夫妻婚后购买,即时登记A妻子一人的名字,该房屋也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A 有权出租,并且“2009年12月中旬我和房东协商”说明A的妻子已经认可了房屋的租赁,因此租赁合同是有效的。
2、你没有违约,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3、A构成违约,要向B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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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