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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某公司一名人事人员,2009年8月18日,有名员工因偷盗公司产品被发现后依相关法规及制度于8月19日口头通知本人并解除劳动合同,此有公司内部奖惩及书面公告等证据材料。后该员一直未上班,于10月28日前来领取离职证明(离职证明有明确的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及原因,本人亦签字)。现诉讼要求我们支付他8月19日至10月28日期间的工资,理由是我们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10月28日,而非8月18日。 请问:1、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究竟该如何确定? 2、我们该以怎样的理由准备什么证据拒绝其工资要求? 诚谢答复!

其它综合
2010-01-07 10: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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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