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天津河北区的一位普通公民,与我老公结婚已4年多,结婚时的房子是公公名下的一所两居公产房,从结婚到现在每月都是由我在交房管站所收的房租,且我公公名下现还有两套房产(一套河北区的一居,一套津南区的两居小产权),河北区的一居现由我小叔子两口居住,津南区的小产权两居我公公在居住,因现在与我公公发生了一点小摩擦,依我公公的脾气很有可能要回我们现居住的两居公产房,想咨询一下我们有多少权利留住现居住的房子?
注:在我名下有一套三居是给我哥结婚时用我的名字贷款买的,还贷一直由我哥在还,且是在我结婚前买的,在当地派出所也有我当时写下的由我哥跟我妈她们居住的字据,会不会影响我争取我跟老公现住的两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