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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浙籍人士,原计划和前男友及其弟在海南申请一房产中介公司,在08年3月6日向其弟个人帐户转帐入19万(其中有男友5万)后,马上发现男友对我有欺骗行为,关系无法继续,遂提出停批公司。但后来对方却告知公司已经批下,并以要先注销公司再行清算为借口,在4月14日转账回10万后,拒绝退回余款。现查实,公司确有存在,法人代表是其弟,我和他们哥俩是股东注册时间是08年3月17日。在此期间,我未签立任何委托书及字据,也未在公司审批中签过字,只是前男友曾在汇款前向其弟寄出过我的身份证原件(5月挂失),后我曾向我们本地公安机关据实报过案,做有笔录。请问在此种情况下,我该采取何种措施要回我的钱?该在浙江还是海南起诉?起诉谁?麻烦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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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4 20:18: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