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外资操作工,去年开始实行综合工作制,三班两倒十二小时工作。每月超过174小时才有加班费,加班费不论周日或是平时都按1.5倍计算。如果不够当月174小时则下月再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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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综合制应该是一月为一周期,这样一个月不能超过160小时,超过就算加班。
加班工资按不低于150%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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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作制不是企业想实行就实行,你要到劳动局查一查,你所在的企业实行综合工资制有没有经过批准!有批准,要严格按批准的内容来执行,没批准是无效的,每天超过八小时之外的都要有加班费的,并且要区分1.5倍、两倍、三倍的来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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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相关的劳动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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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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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规定不合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执行。可以申请仲裁。要求以前的加班费。或者现在可以记录每天的工作情况,以便以后要求补偿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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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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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