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08年的时候,装卸工赵某在某纸业公司卸货工程中,不慎从装货的周某的车上摔下,导致颅脑损伤,引发工伤赔偿事件。事故发生后,赵某委托人将其存在雇用关系的装卸队以及装卸队所属的居委会告上法庭,后来居委会又将纸业公司及周某追加为被告。一审后,法院判决:原告名义上归属装卸队,而装卸队因管理上完全隶属于居委会。原告工资报酬也是由居委会和纸业公司结算,然后再由居委会付给原告。因此,纸业公司、居委会、周某对原告的伤害均有一定的责任,但“责任难以确定”,所以法院推定三被告承担同等责任。而原告在事故中因其自己防范不慎,未注意自己的安全,所以也承担部分责任。三被告与原告最后各承担25%责任。我想咨询一下,在这起事故中,车主周某只是负责送货,事故当天,周某将货送到纸业公司的卸货地点后,纸业公司联系装卸队进行卸货。在卸货过程中,赵某及其他几名装卸工私自使用周某车上的梯子进行卸货,而周某对于此行为并不知情。并且在卸货工程中,赵某等人未做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法院推定周某负有责任的理由是未提供安全环境及安全义务。那么对于此案件,周某上诉,赢的几率大吗?

劳动纠纷
2010-01-03 16:08: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